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

发布时间:2018-04-30 15:0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备注
1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1.受理阶段责任:取得财政、物价批复文件并公示。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责任人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核定应征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5.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征收义务人履行缴交义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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