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工作奖励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28 | 乡镇人民政府 | 土地管理工作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此项不含旭日街道办人民政府 |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 |||||||||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 |||||||||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 |||||||||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 |||||||||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 |||||||||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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