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裁决

发布时间:2018-04-30 15:0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备注
14乡镇人民政府民间纠纷裁决行政裁决《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或者居所地的人民政府协商受理。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告知申请人。综治办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此项不含旭日街道办、罗桥街道办、尊桥乡、望仙乡、清水乡、湖村乡、花厅镇人民政府
2.审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权限内,依据审查结果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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