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用火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4-30 15:0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备注
4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用火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停止侵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国土所相关责任人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此项不含旭日街道办人民政府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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