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档案局责任清单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1 | 县档案局 | 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有档案、涂改、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档案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档案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进行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档案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档案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档案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和社会、群众利益受损的; | |||||||
2.调查责任:档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档案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3.审查责任:档案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档案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4.告知责任:档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档案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5.决定责任:档案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档案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档案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档案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追回档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档案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县档案局 |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和征购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档案部门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档案局局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领导 |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及时移交或收购、征购到档案馆保存的。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档案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移交档案馆。 | 档案局经办人 |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移交的档案由档案部门负责监管。 | 相关责任人 |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县档案局 |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1.拟定奖励方案阶段责任:按照有关行政奖励的规定拟定奖励方案。 | 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1.不按法律、政策规定开展行政奖励的; | ||||||||
2.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 2.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3.玩忽职守,对符合奖励条件不予奖励,不符合奖励条件给予奖励的; | |||||||
4.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奖励方案,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 局负责人 | 4.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5.实施奖励阶段: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积极宣传获奖组织或个人先进事迹。 | 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 | 县档案局 |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审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一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利用股经办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 利用股负责人 | 2.不按法律规定尽到公示、告知义务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分管副局长 | 3.超出法定期限作出同意决定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告知申请人。 | 利用股负责人 | 4.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利用档案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5.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 ||||||
6.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失密泄密的; | ||||||||
7.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县档案局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计划拟定阶段责任:按照工作需要和有关执法检查的规定,拟定监督检查计划。 | 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
2.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档案部门指派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 | 相关执法人员 |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 | ||||||
3.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相关执法人员 |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 | ||||||
4.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业务指导股经办人 |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档案执法监督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 ||||||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 ||||||||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县档案局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业务指导股经办人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业务指导股经办人 | 2.不按法律规定尽到公示、告知义务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实地检查,提出问题和整改意见,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 分管副局长、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 3.对不符合条件而验收合格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合格证。 | 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 4.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5.在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6.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县档案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共性权力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人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和情况向业务指导股报告,由业务指导股审查是否立案。 | 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2.调查阶段责任:业务指导股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相关执法人员 |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业务指导股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产生不良后果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相关执法人员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负责人 |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 相关执法人员 |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实施生效的行政处罚。 |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县档案局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共性权力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人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和情况向业务指导股报告,由业务指导股审查是否立案。 | 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2.调查阶段责任:业务指导股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相关执法人员 |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业务指导股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产生不良后果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相关执法人员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负责人 |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 相关执法人员 |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实施生效的行政处罚。 |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县档案局 | 抽样取证 | 无 | 共性权力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档案存在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毁, 为明确损毁的程度和成因,明确责任,决定是否需要抽取档案样本鉴定。 | 业务指导股执法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抽样取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2.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抽取样本并封存;填写抽样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业务指导股执法人员 | 2.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鉴定并告知当事人鉴定结论的; | ||||||
3.鉴定和告知阶段责任:及时对样本进行技术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 业务指导股执法人员 | 3.利用抽样取证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鉴定结束后归还样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 业务指导股执法人员 |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样品损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县档案局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无 | 共性权力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业务指导股执法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2.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抽取样本并封存;填写抽样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2.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鉴定并告知当事人鉴定结论的; | |||||||
3.鉴定和告知阶段责任:及时对保存的证据进行鉴定和固化并告知当事人。 | 3.利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鉴定结束后归还样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样品损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县档案局 | 加处罚款 | 无 | 共性权力 | 1.催告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当事人及时缴纳罚款。 | 业务指导股执法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2.执行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到期仍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业务指导股执法人员 | 2.超时限超标准加处罚款的;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利用加处罚款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 ||||||
12 | 县档案局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 无 | 共性权力 | 1.拟定奖励方案阶段责任:按照有关行政奖励的规定拟定奖励方案。 | 办公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法律、政策规定开展行政奖励的; | 《信访条例》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江西省信访条例》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绞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为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
2.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办公室经办人员 | 2.玩忽职守,对符合奖励条件不予奖励,不符合奖励条件给予奖励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拟奖励人员事迹材料进行审查。 | 办公室经办人员 | 3.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4.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奖 | 局负责人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实施奖励阶段: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积极宣传获奖组织或个人先进事迹。 | 办公室负责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3 | 县档案局 | 行政复议 | 无 | 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复议申请,书面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或建议) 。 | 业务指导股经办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复议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和复议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复议申请内容所涉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或审查,提出复议意见。 | 业务指导股经办人员 |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确认其违法行为) 。 | 局负责人 |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受理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复议申请书,制作、送达复议决定书。 | 业务指导股经办人 |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行政复议决定是否依法履行。 | 相关责任人 | 5.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6.擅自收费的; | ||||||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 ||||||||
局负责人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县档案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无 | 共性权力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众人的。 | 分管副局长 |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 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执法人员 |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执法人员 |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相关执法人员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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