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

来源:上饶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8-04-20 【字体:

第一部分  上饶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上饶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交由县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受理不服县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四)执行县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机关申请执行的有关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二、部门2018年主要工作任务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上饶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指导。我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各类诉讼案件,惩治罪犯,保障人权,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院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深化司法改革为推动,大力加强司法廉洁建设,不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 部门基本情况

县法院共有预算单位1个,在编人数105人,其中:行政编制95人、机关工勤编制10人。

第二部分 上饶县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8年县法院收入预算总额为32472245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120245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43%,上级补助收入7900000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24%,执收脱钩补助10452000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33%。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县法院支出预算总额为32472245元,其中: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4316168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4%;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1120952元、日常公用支出3150000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5216元;项目支出7900000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24%,包括政法转移办案经费5798700元、政法转移业务装备2101300元;执法脱钩补助支出10452000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32%。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县法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数为2472245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加5779594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明确的口径计算,即指县法院的公用经费3150000元,包括办公74628元,邮电费50000元,差旅费30000元,会议费30000元,福利费205372元,日常维修费100000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元,办公用房水电费10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40000元,其他交通费用677000元,公务接待费500000元,公务出国费用70000元,工会经费78372元,劳务费180000元,其他费用支出514628元,较上年预算安排的增加26%。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法院政府采购总额为6157500元,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预算数为3047500元,政府分散采购预算数为3110000元。

    二、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县法院“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141万元。其中111万在年初财政拨款数中安排,30万在其他资金中安排:

    因公出国(境)费70000元,比上年增0元,主要原因是:去年没有发生此项开支。

    公务接待费50万元,比上年增0元,主要原因是:控制公务接待费用。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4万元,比上年减33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

    公务用车购置费30万元,比上年增30万元,主要原因是:需购入新车。(此项资金在其他资金中列支)

第三部分  上饶县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八张表(详见附表)

201804201100085206.xls

第四部份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上级补助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法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法院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两房”建设(项):反映法院办案办公用房、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七)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法院开展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岗位业务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 

(八)、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九)、“三公”经费:纳入法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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