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上饶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上饶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交由县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受理不服县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四)执行县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机关申请执行的有关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即上饶县人民法院本级。
第二部分 上饶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2297.02万元,其中上年结转和结余0元,较上年无增长或下降;本年收入合计2297.02万元,较上年增长12.77%,主要原因是:1、工资福利和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拨款增加;2、办理案件增多至非税收入增加。
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2297.02万元,占1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总计2297.0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2297.02万元,较上年增长12.77%,主要原因是:1、人员变动后工资福利支出和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增加; 2、发放全国文明单位奖励;3、办理案件业务增加导致办公经费、差旅费等支出增加;年末结转和结余0元,较上年无增长或下降。
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1436.68万元,占62.54%;项目支出860.34万元,占37.46%。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517.93万元,决算数为2297.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23%,主要原因是预计应购装备因程序原因未能及时采购,导致决算数没有达到年初预算数。
按功能分类科目分: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517.93万元,决算数为2297.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23%。
按经济分类科目分:工资福利支出630.28万元,较上年减少28.27%,主要原因是2015年还有部分月份发放了退休人员工资,2016年开始退休人全年工资进社保;商品和服务支出604.23万元,与上年金额持平,主要原因是对办公费、水电费等公用经费加以控制。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80.25万元,决算数为115.65万元,完成预算的64.16%,决算数较上年增长7.68%。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年初预算数为5.07万元,决算数为5.07元。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50.25万元,决算数为23.55万元,完成预算的46.86%,决算数较上年下降2.38%。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数量,控制公务接待次数及用餐标准。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7.0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年初预算数为3万元,决算数为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00万元,决算数为87.01万元,完成预算的87.01%,决算数较上年减少47%。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除执法执勤用车全部上缴公车办。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617万元,较上年增长2%,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对办公费、水电费、邮寄费等严加控制。其中:办公费42.63万元,印刷费11.09万元,水费0.15万元,电费2.37万元,取暖费3.27,因公出国(境)费用5.08,邮电费19.42万元,物业费4.51万元,差旅费2.12万元,维修费21.32万元,会议费2.76万元,培训费5.97万元,公务接待费23.56万元,劳务费176.87万元,工会费37.12万元,福利费57.69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36.1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61.92,其他商品服务支103.03。
六、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政府采购支出
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没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 上饶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上级补助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法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法院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两房”建设(项):反映法院办案办公用房、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七)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法院开展法官和司法警察岗位业务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
(八)、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九)、“三公”经费:纳入法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