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索引号: | 113-2018-00007 | 发布机构: | 上泸镇 |
发文日期: | 2018-01-01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 号: | 泸镇府发[2018]1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收缴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资金的通知
各村(场、居)、镇属镇办各单位:
为稳步推进我镇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有序开展,帮助广大群众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统一认识
1、各村(场、居)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贯彻落实上级相关会议精神,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补偿办法等实质性内容,增强群众对健康投入的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公告、悬挂标语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针对外出务工等特殊情况,要采取亲戚联系、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宣传。
二、认真组织,积极筹资
1、参保对象为:具有本镇户籍的全体镇村居民(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
2、参保标准为:2018年每人180元,另需补交2017年每人30元,共计210元/人。以户为单位,必须做到户不漏人。2017年未参保的居民在2018年新增参保时,在交210元/人的同时,必须再补交150元/人。(2016年之前未交的,不用补交。)
3、参保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逾期不予补办,并不得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4、按上级要求,2018年全镇参保完成数不得低于上一年。
5、各村(场、居)要安排专人填发缴费单,将收缴资金及时上交至县专户。
6、参保对象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2)符合政策规定,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的参保人员,除了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外,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如有时间或条件限制的,下次参保缴费时仍需提供。
(3)其他证明材料。
7、新出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于出生当年的年底前到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村(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8、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加强领导,提高服务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镇里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包干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村(场、居)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各村(场、居)要指定一名联络员,及时向镇医保所上报工作进度情况。
2、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创造条件,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实施。
镇医保所、镇卫生院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加强对本部门的行政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镇纪委负责做好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镇财政所负责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政策落实好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工作的经费保障。
镇派出所负责提供全镇城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
四、奖励与处罚
镇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各村(场、居)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每周对各村(场、居)开展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进度情况,兑现奖惩措施。
上泸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