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

  • 机构职责
  • 内设机构
  • 部门领导
  • 联系方式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县城乡规划和管理的规定、细则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调整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并按法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三)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对城市绿化、雕塑、广告及城市配套的各项设施的设计审查。

(四)指导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编制镇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负责审批建制镇详细规划。指导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

(五)参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用地计划、开发计划和城市建设项目安排,提出土地储备和开发地块的选址及各项技术经济控制指标,参与全县重要建设项目和可行性研究;参与土地出让、转让、拍卖工作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

  (六)组织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指导、监督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建筑、构筑物、市政道路、市政管线等)审批和验收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占地、建设行为;并对城乡规划管理和各类诉政综合管网规划的编制;负责县城区内市政及管线工程规划方案的讼案件进行应诉、答辩和行政复议。

(八)负责测绘行业和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及地形图测量;组织协调城市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城乡规划、测绘和城市规划设计管理行业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参与对城乡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手机版
  • 政务微信
  • 返回顶部